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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以頂新製油漏報銷售額、涉逃漏稅,判決當時的負責人魏應充2年徒刑,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頂新製油公司表示,民國95年至101年度間,相關人員依油脂產業行之有年的交易特性,未嚴格遵循會計及稅務法規,導致該7年間有5億多元的銷售額未繳納稅捐,造成國庫損失稅收6千多萬元,魏應充先生當時因擔任公司負責人遭起訴,案發後立刻要求公司導正會計帳務處理制度,並指示在第一時間依檢察與稅務機關指示,補繳4.2億元稅款與罰鍰,對本案所應負的責任均虛心檢討。

頂新製油公司表示,二審法院對於本案漏報的銷售額認定與事實有落差,且的確如最高法院所指,有「未傳喚專家證人調查、釐清,且適用法條錯誤」等情事,全案發回有助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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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針對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今日於臉書(https://tinyurl.com/yxqqadxe)發言,本公司發表聲明如下:

黃委員長期為民喉舌、追蹤監督各類施政弊端,對國家社會民主發展貢獻卓著,全民有目共睹。惟委員今日有關地溝油的不實發言,已嚴重戕害魏應充先生名譽,並誤導社會視聽,本公司特別發出聲明呼籲各界莫再以地溝油的不實言論抹黑魏應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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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遲來的正義 可願讓你思考與惡的距離】

6年前,大統長基公司以低價油混攙橄欖油,並添加銅葉綠素,混充為百分之百自西班牙進口的橄欖油對外詐欺銷售,引發輿論風暴,向大統長基採購油品的台糖、福懋及頂新製油公司,同是受害人,卻僅有頂新製油公司被捲入這場風暴,智慧財產法院6月28日雖對3名員工與公司做出無罪判決,但其中的誤解、偏見或已深植人心,難以彌補。

始作俑者大統長基公司,當初將低價油混攙於橄欖油,並添加銅葉綠素混充為百分之百自西班牙進口的橄欖油對外詐欺銷售,摻混油品經驗與技術高明熟練,連儀器都無法檢出;甚至於案發前,衛生局及經濟部工業局亦曾分別多次稽查與抽驗大統長基油品,也未曾發現異狀。

智慧財產法院歷經多年調查,確認頂新製油公司在橄欖油案件中,並無包裝攙偽假冒食品販售的故意,6月28日判決頂新製油公司與員工無罪。另外,判決也認定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於內部會議中一再指示應提升品質,絕無可能容忍低價採購犧牲品質的行為。

雖然法院已釐清相關疑點,還給所有被告清白,甚至明確指出頂新製油公司向來注重品質,絕無可能為求改善成本結構而犧牲品質,但是公司已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員工及其家庭在過去六年間所受的身心煎熬,也難以彌補,其中的誤解、偏見或已深植人心,如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所言(https://pse.is/HHF8K) ,法官做出這項判決,除了有做正確判斷的能力外,還需要有勇氣。

過去的傷害難以彌補,我們與惡的距離或可重新再思考,盼社會大眾、媒體與司法體系,能秉持中立客觀立場,來審視所有司法案件,共創符合社會正義、重視司法人權的進步社會。

以上節錄自頂新製油公司聲明,完整內容請見 https://pse.is/HTX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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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相信清白,全力提出上訴 爭取無罪

有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新製油」 )自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乙案,台中高分院今(27)日對頂新製油做出有罪判決,本公司完全無法接受法院未審酌我方有力證據,尤其頂新製油是依法進口,經國家檢驗後取得輸入許可,善意信賴政府對於越南廠商輸入台灣原料的管控,不可能有犯罪的情形。將在正式收到判決文後,提出上訴,全力爭取無罪判決,捍衛清白。

台中高分院宣判說明也同時證實頂新製油的油脂不是回收油、地溝油,更非來自病死豬隻,當初錯誤的謠言攻擊在今日宣判得到澄清。至於原料油脂檢驗數據上的科學見解與專家證人的認知有很大差距,且法律對於產品油脂的規範不能用於原料油脂,況且頂新油脂的成品油脂完全符合國家規範,律師團會強烈針對此點提請上訴。

頂新製油重申,本公司所進口之越南原料油具備越南第三方公正單位Vinacontrol檢驗確認合格,符合人體食用「Fit for human use」,且進口之原料油具有產地證明、清櫃證明、越南第三方公正檢驗報告、衛福部查驗合格、取得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完全都符合台灣國家標準,絕無攙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或詐欺消費者的情形。

而且,本案審理期間,台中高等法院更於2017年透過外交部的正式司法互助途徑取得越南官方正式回函表示,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原料油脂時,均已取得Vinacontrol公司出具可供人食用的公證報告,而Vinacontrol公司對於油脂所採行的檢驗標準,包括重金屬、微生物、食品添加物、生物與化學污染等標準,經過精準檢驗後,確認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的原料油,確實屬於食用等級之原料油,可供人食用,再次釐清過往外界錯誤的認知,證實頂新製油的清白,但此次判決似未審酌此份有利的證據,實屬不解,更令人無法接受,將持續爭取釐清疑慮的司法救濟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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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台中高分院於今(27)日繼續針對頂新油品案進行結辯,委任辯護律師余明賢為頂新製油作結辯陳述,摘要關鍵資訊以釐清事實,相關說明如下:

一、頂新製油透過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油脂完全符合國家規範,確可供人食用

1. 根據我國進口食用原料油規範,進口時須具備出口國清艙證明、出口國出具可供食用之檢驗證明、食藥署邊境檢查合格、依法繳納食用油關稅等程序。頂新製油進口的原料油具有產地證明、清櫃證明、越南第三方公正檢驗報告、衛福部查驗合格、取得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完全符合台灣國家標準。

2. 依據越南工商部函文,越南大幸福公司上游熬油廠來源都有合格證明文件,而且都是以食用目的熬製,因此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公司的油脂,都是食用等級原料油,並非飼料油。

3. 彰化地院更親至頂新屏東廠抽驗,且在檢察官見證下進行取得樣本,並重新委託第三公正單位食科所進行科學檢驗,最終報告證實頂新油脂沒有安全疑慮,符合國家標準,同時檢驗報告也顯示,該油品非回收廢油、餿水油或地溝油,且碘價也落在55∼72的豬油標準值中。

4. 台糖和義美也都在越南設廠,義美亦有食品原料自越南進口,且越南身為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會員國,油品也會輸出至美國、日本等國,越南更是亞洲第二大的豬隻生產國,其品質管控早已具備國際級水準,不宜對越南存有其他先入為主之認知。

5. 相關證明文件皆有法院文書卷證可供確信。

二、越南政府回函證實越南國營檢驗機構VINACONTROL 出具之文件確實可信

1. 台中高等法院已經透過正式司法互助體系取得越南最高人民撿察院之回函,該回函屬於公文書,具有高度可信性,而依據該回函所示,vinacontrol公司對於油脂所採行的檢驗標準,包括重金屬、微生物、食品添加物、生物與化學污染等標準,經過精準檢驗後,確認大幸福公司出口給頂新製油的原料油,確實屬於食用等級之原料油,可供人食用。

2. 彰檢於2015年參訪越南Vinacontrol 公司,對於該公司專業檢驗能力給予肯定,於卷證文書中林漢強主任檢察官亦表示"我們很相信VINACONTROL的專業檢驗能力。

3. 不論是台中高分院取得的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文書或彰檢的參訪陳述都可證實頂新自越南進口之原料油脂安全無虞,且具有可信度。

三、檢方不正面舉證,刻意以強冠案混淆民眾認知,猶如拿張飛比岳飛

1. 頂新製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最原始之原料油,具有越南國營檢驗機構Vinacontrol 檢驗證實可供人食用。入關檢驗也通過國家食藥署邊境檢查合格,並依法以"食用油"報關繳付20%關稅,核發輸入許可證書,沒有任何品質疑慮。

2. 強冠油品事件經判決認定是使用餿水油、皮革油等混充為全統香豬油產品進行販售,該案件完全無法也不該拿來與本案件比較。

3. 檢方除了刻意造成混淆與民眾恐慌外,根本無助於釐清案件真相,又或者是檢方並不希望真實呈現真相的虛應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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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針對彰化地方法院於昨日(8/15)對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對頂新製油請求民事賠償一案所做之判決,為確保資訊能被正確解讀,避免錯誤,特此聲明:

一、對於彰化地院對此案所做之一審敗訴判決,本公司深表遺憾,根據2017年8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消基會提請消費者損害賠償一審判決新聞稿指出,並無證據證明頂新製油原料油有攙偽、假冒混充為食用油之情形,故判決頂新製油無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彰化地院今日所做之判決,恐有違誤。故待收受判決書後,再研議上訴二審事宜。

二、彰化地院民事庭對本公司向越南所採購之原料油認知,明顯與彰化地院刑事庭經過長期重新調查、重新檢驗後的科學驗證結果相違背,甚至也與台北地方法院審查結果違背,除表達遺憾不解之外,將積極爭取釐清清白。

三、頂新製油向越南所採購之原料油,均為經越南公證單位檢驗合格之原料油,且進口時經台灣食藥署於邊境檢驗合格放行,依法繳納食用原料關稅。在台灣出貨之油品皆經合法精煉程序,符合國家標準且檢驗合格。前述事項已於2015年彰化地院刑事庭審慎與嚴格調查後,證明屬實,判決無罪,故本公司之油品安全無虞,沒有食安爭議。

四、本公司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決心,與台灣消保會無異,故經由彰化地院刑事庭嚴格調查後,證實本公司之油品安全無虞,台北地方法院亦認同本公司之油品沒有不法情事;盼法院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能保障廠商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協助社會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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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針對今日(7/10)部分媒體報導『頂新向香紙供應商買豬油?』一事,其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有誤,為避免錯誤資訊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特此說明:

1. 媒體所指稱的慈蓮實業社是一家合法登記立案的貿易商,非報導所說的香紙商。頂新製油與慈蓮實業社交易一切合法,完全沒有報導所謂購買發票一事,報導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相關證據皆有卷宗文件可供佐證,請勿以訛傳訛。

2. 感謝法院根據嚴謹調查之事實真相給予頂新製油無罪判決,期望媒體及社會各界能就事論事,讓事實說話,勿憑空臆測,傷害司法,造成社會誤解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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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屏東地院今(25)日針對頂新製油向大統長基採購橄欖油、葡萄籽油的油品事件宣判為有罪判決,頂新製油深感遺憾。

本公司向大統長基採購橄欖油、葡萄籽油,於油品入廠時,係以高於業界的標準,要求大統長基提供原產地證明,並且嚴格把關自主進行檢驗,如有規格不符,均以退貨處理,並無放水情形。此外,本公司採購油品的價格,也高於其他廠商向大統長基採購的價格,外界誤傳低價採購的情況,並非事實。至於檢驗數據與規格的部分,經專家到庭鑑定後,也確認沒有放寬標準或檢驗錯誤的情況。

本公司和台糖、福懋相同,皆因受大統長基詐欺而誤用問題油品,影響消費大眾權益,業已深自檢討,虛心接受各界批評指教,並向大統長基起訴請求賠償。然本公司確係因受大統長基故意欺騙而誤用問題油品,沒有犯罪的故意,將待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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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一、美廚食品公司負責人莊女士在法庭中所陳述,其受當時全台油品事件波及,在生意、生活、家庭與健康均受到影響,頂新製油及員工、員工家屬都感同身受,頂新製油、員工及家人都是油品案件的被害者,同樣善意相信政府相關規定及把關,卻受到惡意流言、錯誤報導及有目的的輿論操作所害,頂新製油和所有廠商一樣期待透過公正獨立的法庭審理,早日讓所有廠商與家人能恢復正常安心的生活,還給所有人清白和公道。

二、莊女士的美廚食品公司當時(103年)是因為使用「強冠油品」而遭受苗栗衛生局調查,與頂新製油完全無關,已於法庭卷宗清楚載明,因使用「強冠油品」而遭苗栗衛生局查封店鋪,莊女士與頂新製油同屬事件中的被害者。

三、本案二審檢察官自案件審理迄今,每次開庭前,均在法庭外對於案件發表個人意見,但於法庭內卻毫無陳述,實屬不當,今日更企圖利用與油品案完全無關的商會案件,來惡意擾亂、干擾案件審理主體,透過模糊焦點的訴訟策略,只是再次證明檢察官草率起訴的心虛;誠摯籲請檢察官勿再於法庭外陳述,應盡速回歸法庭,利用抹黑伎倆影響司法公正,除違反社會期待外,更已嚴重傷害我國人對司法之信賴。

四、有關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函文所說明的事項,經過台中高等法院調查後,確認越南當地有關動物油脂(豬油、牛油)之主管機關為「農業及農村發展部」,並非「工商部」或「胡志明市工商廳」,因此胡志明市外務廳函文所述事項,並非由該事務的主管機關所為,不具可信度。而依據「農業及農村發展部」之意見,有關動物油脂是否可供人食用,應該視實驗室的檢驗結果為準,依據越南公證單位提供的檢驗報告,頂新製油進口的動物油脂都可供人食用。至於大幸福公司遭裁罰之原因為何,頂新製油公司並不清楚,且行政規則的違反,與油脂本身是否可供人食用,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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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今(2)日關於最高法院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之決議,頂新製油公司為避免錯誤訊息造成案件認知混淆與傷害,嚴正澄清如下:

一、頂新製油案並無最高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或「添加物」情事:該案去年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刻正於台中高分院審理進行中。頂新製油案的油品,是來自越南食用級豬油原料,其所涉事項與高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添加物」完全無關。

二、魏應充先生因擔任味全公司董事長,而於味全油品案中遭起訴。味全油品案中關於調合油部分,爭議在於調合油標示問題,完全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所述之疑慮。

三、味全油品案中橄欖油、葡萄籽油部分,情節與大統長基公司眾多受害下游廠商一致,如台糖、福懋等廠商相同,都是不知情的受害者。魏應充先生對於油品採購並不知情。

四、至於最高法院決議內容,是否有將實際上根本不會發生危害的行為,課予超高的刑事責任,而造成刑罰的理論及我國整體刑罰制度失衡的情況,則仍有待國內實務與學術界進一步討論,始能達到妥適的解釋,或透過修法解決矛盾之處。

五、本公司始終堅持相信司法,只要還給司法一個純淨、公正的環境,一切回歸事實、回歸法律,頂新製油案、味全油品案將會真相大白,樂見我國司法有一獨立審判的空間,不為偏見、不為輿論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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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本公司向越南進口油品原料時,均符合國家所規定的程序,取得第三方公證報告,載明可供人食用,且經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抽檢合格,確認相關文件無誤,並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始放行進口,本公司並未提供任何不實之資料。

此外,有關本案所涉油品原料是否為飼料用,在法院審理時,經台中高等法院透過外交部的司法互助途徑,正式取得越南官方回函表示「食用動物油脂之主管機關係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並非「工商部」,證明當初衛福部撤銷輸入許可所引用的「工商部函文」,並非由正確之機關所核發,是明顯的張冠李戴,形式及內容均有嚴重錯誤,自不足以做為認定不可供人食用的證據。

況且本公司向越南進口之油品原料,經彰化地院及高雄地院審理後,確認並無不得供人食用的情況,自無提供不實資料情形。本公司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至感遺憾。至於詳細理由,將待收受判決後再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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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證人證實頂新製油原料油、精煉、成品都符合法規

台中高分院今(27日)上午進行頂新製油油品案審理,由法官傳訊相關證人釐清相關議題,台中高分檢維持今年一月開庭以來的固定策略,每次開庭前必定利用特定媒體進行媒體放話,長達7個月以來都憑恃著國家賦予的權利,拿舊新聞在法庭外惡意抹黑,甚至不惜攻擊法院審判,企圖利用作秀來換取個人利益;即便台中高分檢持續拿去年、拿上個月在法庭內已釐清之舊新聞來取悅特定媒體,為免檢方持續依恃扭曲國家權力,已錯誤資訊撕裂法庭威信與人民信賴,必須嚴正做以下澄清:

一、今日傳喚證人林穎聖博士: 林穎聖博士作證時表示,頂新製油從原料進口、精煉、到成品出場,都有相關文件,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的要求。且證人更進一步說明,所有檢驗都是依據國家法令相關規範,只要國家有相關法令規範,都需要把關檢驗,當然如果沒有標準就無從進行檢驗。

二、有關國衛院報告: 台中高分檢自今年四月就已提出,因該份報告錯誤漏洞百出,台中高分院已多次裁示不得作為證據,檢察官仍還執意原地打轉、冷飯熱炒,誤導媒體的認知,難道只剩這份有嚴重瑕疵的報告可用?

三、以2014年原始原料油與市售終端產品比較: 頂新製油進口之油脂為最原始的原料油,並非直接可供市售之終端消費品使用,直接以原料油與市售商品比較,已是明顯錯誤與惡意誤導,更遑論國衛院是針對2014年存留在油槽內的原料油進行取樣,有違實驗對照組設計。

四、不要刻意用非規範原料標準的CNS來企圖誆騙媒體與民眾: 頂新製油進口之油脂為最原始的原料油,CNS並非用來規範或檢視原料的國家標準,這如同用GMP來宣稱汽車安全標準一樣,台中高分檢不該刻意誤導誆騙不知情的媒體與民眾。且市售包裝調合油產品配方標示並無法規明定須註名調配比例,頂新製油的產品已符合國家標示法規規範。

五、有關油槽: 台中高分檢指出的油槽問題,又是一個原地打轉、冷飯熱炒的舊議題,頂新製油採用不同油槽儲放不同油脂,絕無互為留用,只要願意參酌卷證資料內油槽動態表即可清楚知悉並無檢察官所指情形,檢察官此乃刻意傳遞不實訊息,惡意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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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人事 堅信台灣司法價值 呼籲檢方嚴守分際

去年經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的頂新製油案,目前正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中。該案深受各界關注,本公司與社會各界皆期待在我國司法獨立審判的價值基礎上,透過公正嚴謹的審理程序來呈現事實真相。本公司始終相信司法、尊重體制,然近日特定媒體藉由承審法官任期截止調職的司法人事調整新聞,企圖運用新聞報導指涉該司法人事調動是為了迎合本公司的錯誤印象,甚至有人趁機誆稱該人事調動為本公司「有計畫的操作」。為免錯誤認知干擾司法審判,本公司做以下澄清聲明,並敬告各界勿散佈不實訊息,以免觸法:

一、頂新公司對於司法人事調動尊重體制,事前未曾知悉,亦不可能有任何操作 本案於七月五日開庭結束後,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先生來電,探詢本公司辯護律師對法官調動有何看法時,本公司方知悉承審法官依司法院內規將於九月一日調離台中高分院。本公司對於該項人事調動,事前既無任何訊息,更不可能有任何操作,事後也無權置喙。特定媒體揣測此調動係為迎合本公司,甚至有自稱學者之人在無任何證據下,指稱此為本公司操作結果,均與事實不符。況且,本公司另案在台北地院審理時,在審理期間亦有公司檢察官人事調整情形,然最終判決結果並無有利於被告情事,足見「人事調動是為迎合被告」說法,純屬臆測。

二、依據媒體報導,台中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為此人事案拜會台中高分院,乃以司法行政公然干涉審判,至為不當,籲請法務部政風單位主動調查,以維公正 台中高檢署檢察官竟然插手司法院人事調動案,把法院當成自己的下署,公然挑戰「審檢分立」的分際,以粗暴的「喬」人事方式干擾法院人事遷調,無疑是直接傷害法院獨立審判之威信,更足以證明檢察官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知法犯法,忽略自己應遵守的行為法則。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官勿以不當的行政手段,干涉司法審判,而此行為是否有涉司法風紀問題,亦應由法務部主動調查,杜絕疑義。

三、呼籲檢方早日回歸法庭論辯,減少放話作秀: 頂新製油案二審以來,檢方明知舉證不足,卻試圖打媒體戰,屢次於法庭外放話操弄民粹,惡意攻擊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更無視台中高等法院調查結果,執意原地打轉、對外傳播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本公司殷切期盼檢方放下媒體前作秀的執念,停止操弄輿論,而應回歸案件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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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證人表示: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沒有要對頂新製油提出告訴

今(5日)台中高等法院持續針對頂新製油一案召開審查庭,為避免檢方習慣性透過媒體抹黑誤導,摘要今日庭審中檢方傳喚證人之重要證言:

一、檢方傳訊下游廠商作為今日審查庭之檢方證人,出席的五位檢方證人於庭中詢問皆表達,商業往來中頂新製油並沒有欺騙下游廠商,事件發生時也以負責態度處理退貨事宜,不認為自己是受害者,不會對頂新製油提出告訴。

二、下游廠商表示,油品事件發生前,所銷售之產品,完全未曾聽聞或接獲消費者對產品不良的投訴。而事件發生後,頂新製油承擔所有誠信責任,對下游廠商採原價全額退款。

三、檢方證人同時也表達,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沒有要對頂新製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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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寧可空中築閣,也不讓國際權威專家作證

頂新製油一案於台中高等法院持續召開審查庭,檢方開庭前惡意放話抹黑,本公司為免檢方再次干擾司法審查,擬作以下澄清聲明:

一、檢方惡意汙蔑干擾國際專家作證:

傳喚的Ken Carlson為國際認可的油脂權威專家,有助於法庭及國人釐清本案事實。所有費用與程序都由國家法院負責,檢察官刻意以偏狹臆測干擾國際權威,並且試圖以可能收取報酬來侮蔑國際專家鑑定人的專業性與人格,至屬不當,有違台灣在國際間之司法形象。

二、採不同油槽儲放,絕無互為留用:

頂新製油採用不同油槽儲放不同油脂,絕無互為留用,依據油槽動態表顯示,檢察官指稱發臭的油品,確實另儲放於工業油槽,檢察官未查明卷證資料對外恣意放話,刻意影響法院審判,應由主管機關加以制止。

三、彰化地方法院依據國家標準取樣,確認頂新油品符合國家標準

彰化地院判決認為當時衛福部取樣方式明顯違反CNS所規定的國家標準,因此檢驗結果必然不能作為審判基礎,進而重新取樣;經過彰化地院重新依據國家標準方式取樣,並送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後,確認頂新油品的總極性化合物指標符合國家標準,沒有超過25%的國家規範,籲請檢察官應仔細研讀彰化地院判決,不要對外散布不實訊息。

四、檢方完全不理會高等法院取回越南農業部正式回函,仍執意抹黑誤導

越南官方文件,因為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要求,且高等法院已於四月份透過外交司法互助取得越南官方農業部回函,確認先前所謂的回函並非由主管機關回覆,實屬張冠李戴,檢方卻仍執意原地打轉,持續抹黑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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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油品案今日(31日)下午於台中高等法院開庭,
檢察官秉持過去五個月來操弄媒體、煽動輿論的偏頗立場,
準時於開庭前繼續利用錯誤、片段訊息給特定媒體,
來製造民粹衝突,為避免法庭內訊息無法真實呈現,
本公司擬作以下聲明:

一、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回函所示,越南當地法令僅要求食品「生產」廠商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而本案中提供頂新原料油的大幸福公司是貿易商,並未生產油脂,故不需該證書。

二、越南當地主管食用動物油脂之機關為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並非檢察官起訴時所載之「工商部」,顯然檢察官是問錯單位而起訴,故在法律上應無證據能力。

三、所謂食用油或飼料油在原料端是功能別,如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所稱:原料油進口後,若做為食用用途時必須經過精煉過程,若用於飼料用途使用則不需精煉。在最原始的「原料油」本身,並沒有食用或飼料用的差別,最重要且唯一的共同點是:都必需是健康合法的來源。

四、國衛院報告所使用的樣品,氧化程度並不相同,無法進行比較,且台灣對「不飽和醛類」沒有設定任何國家標準,也沒有依照食品風險管控的相關作法進行風險評估,而報告中其他市售品牌油品也檢驗出相同不飽和醛類,該報告卻獨挑頂新指稱油脂有問題,顯然欠缺客觀性,不得作為證據。以國家目前完全無相關規定的標準論罪,完全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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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一案今(31日)於台中高等法院召開審理庭,
將針對相關案情查證進行釐清,本案審理期間以來,
檢方屢次透過提供特定媒體片斷且不正確的錯誤資訊,
意圖干擾司法,為避免錯誤訊息造成對立與衝突,
頂新製油聲明以下事項:

一、衛福部進退失據、難圓其說,僅為支持檢察官上訴:

本案一審判決無罪後,衛福部曾經大動作的公開表示將全力支持檢察官上訴。而在審理期間,衛福部果然變更在一審時所說的「國家未對原料油制定標準」、「未曾以標準法針對頂新油品檢驗總極性化合物」,改採完全相反的說法,令人摸不著頭緒,不知道哪種說法為真,又是否有故意提供不實訊息影響司法的不當行為,甚至國衛院還出現一份欠缺國家標準、沒有署名、沒有完整實驗歷程、樣品條件完全不一致、任意下主觀判斷而不符合科學準則的研究報告。這些行為都在在顯示,行政機關只為了附和檢察官的上訴,也為了避免自己將來遭到檢討所應負的責任,放棄文官應有的專業,令人遺憾。

二、依法院查證結果,本案起訴引用證據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起訴正當性:

台中高等法院透過外交部的司法互助途徑,正式取得越南官方回函表示「食用動物油脂之主管機關係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證明衛福部提出經檢察官起訴引用的「工商部函文」,是明顯的張冠李戴,嚴重錯誤,更再次證明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的結論正確。且針對錯誤函文的薄弱立基,檢方須重新思考起訴正當性議題。

三、檢察官操弄輿論,不惜犧牲司法威信,衝擊人民信賴:

檢察官屢次在開庭當日提早向媒體發布消息,甚至讓特定媒體拍攝、片面擷取卷內的證物,再加以不當的詮釋,企圖訴諸媒體,傳播不實、且經一審判決釐清的訊息,藉以帶動輿論進而影響法院審判。檢察官迴避法院嚴格審理程序,濫用國家公權力在法庭外操弄輿論,已經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人民權利,籲請各界加以重視,並建請主管機關檢討改善,以維護司法審判的純淨空間。

四、堅持呼籲尊重司法,相信新政府司法改革:

充分理解社會各界的疑慮,頂新製油虛心檢討,誠實面對司法,然檢察官急於起訴、拼湊證據、操弄輿論的困窘,更撕裂國人對於司法體系的信任情感,呼籲回歸法院,相信政府的司法改革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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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聲明稿

彰化地方法院於今(26)日就本公司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召開審理庭,本公司對於疏失之處絕無逃避推諉,並已全面檢討相關作業流程,為免因報導所造成之誤解,爰提出說明如下:

一、於民國95年至101年度之間,本公司相關人員因循產業行之有年的實務,未嚴格遵循會計與稅務法規,致短繳應付稅捐,深感歉意。

二、本公司已於本案發生後依檢察與稅務機關指示,完成相關補稅與罰緩繳納作業,已填補國家稅收損失;並於102年度依法導正公司會計帳務處理制度,以期符合法令規定,杜絕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三、本案未依法申報稅捐而遭檢察官起訴之納稅義務人係本公司,而非魏應充先生,特此澄清。對於部分媒體報導本公司前負責人魏應充先生逃漏稅捐一事,顯與事實不符。

四、本公司坦然面對本案所應負之責任與罰責,虛心檢討,已嚴加修正缺失,敬請各界監督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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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駁斥 檢察官利用不知情媒體顛倒事實 意圖影響司法

針對今日(18日)自由時報引用檢方說法指稱「頂新製油將發臭豬油當正常食用豬油銷售」報導,存在多處顛倒事實的嚴重謬誤,為避免不知情媒體與民眾錯誤引用,茲提出說明予以澄清:

1. 該報導所引用「浮貼文件」照片其中所稱的「越南豬油 味道發臭」等情事,所謂發臭豬油其實是煉製過火、風味較重的原料油,經頂新製油品保人員檢驗發現後,經內部討論,已如該「浮貼文件」所示:無法作為食用,立即決定予以剔除,打入工業用油槽作為「工業用豬油」,完全未以食用油銷售。

2. 此部分在彰化地院審理時,已有證人在偵查、審判中的證詞,以及油槽動態表等生產記錄足以佐證,完全無該報導中檢方所稱「將其當正常食用豬油銷售」的情形,而該「浮貼文件」其實正足以佐證頂新製油嚴格的品管程序。

3. 有關該「浮貼文件」及所指涉油品「最終作為工業用豬油」等事證,均刊載於相關卷證資料,檢察官均已知悉,卻仍主動在開庭前,惡意提供媒體卷內片段資訊,隱匿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對外散布不實訊息,企圖透過媒體抹黑頂新製油,藉以掩飾起訴的不正當性,甚至影響法院審判,絕非檢察官所應為。

4. 針對此種不當利用卷證資料、惡意顛倒事證、操控輿論的行為,呼籲檢察主管機關應予調查並審慎處置,不應放任特定檢察官透過媒體放話,訴諸「輿論公審」的不理性行為,而應回歸法院依法定嚴格證明程序進行審判,才是民主法治國家所應遵循的正軌。

5. 謹籲請檢察官「回到法院來論證 ,勿利用不知情媒體,散發不實資料潑人髒水,意圖操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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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駁斥 檢察官以加工片段訊息 意圖操作輿論

針對有媒體報導「發臭無法食用豬油,頂新精煉賣給人吃」一文,內容有諸多錯誤,恐造成誤解,特此澄清說明:

一、 該篇報導所使用之照片與報導內容,已於2015年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期間得到最嚴謹的查證與釐清,證實頂新製油公司善盡內部管控機制,將該批進口原料油打入飼料用油槽,該篇報導內容完全背離事實與調查結果。

二、 此事證經彰化地院一審調查審理後,已做出無罪判決,檢方卻反覆以獲得釐清之舊事證,透過加工片段訊息對媒體進行放話,企圖以誤導來訴諸輿論、干擾公審,深感遺憾。

三、 檢察官自台中高等法院2016年1月開庭以來,屢次於開庭前對特定媒體釋放錯誤偏頗之訊息,刻意迴避法庭審理機制,操弄司法之意圖昭然若揭。

四、 頂新製油在此沈痛呼籲檢方,讓司法程序回歸司法專業與國家體制,勿在法庭之外進行媒體放話,掌握國家機器之檢察官更應與我們一起相信司法,共同尊重國家司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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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經證實非食用油脂主管機關

針對台中高等法院透過司法互助的外交途徑取得越南官方正式函文回應,越南官方回覆文件說明「食用動物油脂之主管機關係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即表示檢察官起訴引用的越南工商部函文既非合格正確文件,更證明越南工商部確實不是正確的越南官方權責管理單位。頂新製油表示:

一、 台中高等法院查證結果,再次支撐彰化地院一審結論

感謝台中高等法院透過外交部的司法互助途徑,正式取得越南官方回函表示「食用動物油脂之主管機關係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證明衛福部所提出、檢察官所引用之「工商部函文」是依明顯的張冠李戴,嚴重錯誤,更再次證明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的結論正確。進一步釐清社會疑慮,查明事實真相。

二、 呼籲尊重國際共同檢驗標準,勿對越南產生狹隘偏見

本公司自越南進口的豬油原油都來自健康豬屠體,符合越南與台灣國家法規規範,且越南與美、日、加拿大、澳洲等國同屬TPP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成員國,對於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已經採取共同的國際標準,切勿因個人偏見對越南產生狹隘認知,尤其未來新政府正積尋求台灣加入TPP協定的會員資格,更應當尊重已獲得國際認同之檢疫規範標準,而非再次自絕於國際社會體制之外。

三、 共同相信並且尊重司法體制

充分理解社會各界的多方疑慮,我們虛心檢討,誠實坦然面對司法,然隨著一審判決結果與二審調查結果陸續出爐,點出檢察官急於起訴、草率辦案、拼湊證據、操弄輿論的困窘,更撕裂國人對於檢察體系的信任情感,對於掌握國家機器的檢察系統,期待重新思考如何尊重並回歸國家司法體制,共同檢驗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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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針對自由時報所載有關昨(3)日
台中高分院審理頂新油品案一事,
該報導內容有諸多錯誤,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錯誤印象,
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頂新進口原料油含鉛量:

1. 鑑定人姜志剛教授於開庭時陳述指出,目前我國國家管制的最大容許量是針對「市面上銷售的產品」,而非「原料」頂新製油受檢測的油品是原料油,根本不存在超標問題。

2. 姜志剛教授也表示,重金屬鉛容易堆積在骨頭、內臟,而依據本案發生時CNS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相關法規允許使用豬隻骨頭、內臟來熬製豬油,因此原料油中發現重金屬鉛,並非不正常現象。姜至剛教授於庭中也表示:任何食品的重金屬含量都有背景值的存在、不可能零檢出,也因此CNS才對豬油類的產品訂定相關最大容許值。

二、採樣方法錯誤導致頂新精煉後油品含銅:

1. 自由時報該報導稱:『頂新精煉後豬油驗出金屬銅超標…他(姜至剛教授)不懂提煉程序,無法理解為何會有銅?』,該報導未公允記載頂新辯護人當庭所陳述採樣錯誤的說法,有誤導視聽之嫌。

2. 且鑑定人姜志剛於庭中也表示,油槽取樣應取不同高度檢體混合後進行。而檢察官所提示檢驗報告的檢體,是由彰化地檢署在油槽最下方單一取樣點採樣所得,因為重金屬容易被油脂中的膠質吸附而沉澱,以這樣錯誤的方式取樣,檢驗結果當然不具有代表性因此後來才會出現同一來源的兩份檢體一份未檢出,一份含銅量超標的奇怪結果。

3. 況且,鑑定人姜志剛也認為,油脂的精煉程序可以將重金屬去除,而依據SGS杜夫萊茵公司檢驗報告,頂新製油在市面上銷售的油品全部符合國家標準,沒有任何超標的情形。

三、有關不飽和醛類部分:

1. 鑑定人姜志剛教授於庭中表示:油脂中的不飽和脂肪酸因氧化而形成不飽和醛類,此為氧化的自然現象,受儲存環境的溫度、氧化程度而影響,無論台灣或國際上對於報載四種不飽和醛類,尚無訂定標準且依據美國尚處研究階段的無危害效應劑量標準來判斷,頂新的油品都在「合格」範圍內。且檢察官所提出報告的頂新油品檢體,已經過期,且從油槽取出、長期接觸空氣、高溫而未密封,相較於其他檢體都是市售密封且添加抗氧化劑的油品,氧化程度自然不同,以此氧化程度、條件不同的檢體所進行的氧化物質檢測,其結果並不具客觀性。

2. 況且,如果不飽和醛類的存在即表示油品有毒,則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報告,市售南僑、統清豬油亦被檢測出含有不飽和醛類,但檢察官卻僅指責頂新油品,顯有不公。如為維護全民健康,建議檢察官公布此檢驗報告,以昭公信。

四、針對溯源管理部分:

鑑定人姜志剛也認為目前對於溯源的法律規範是針對上游一層、下游一層,而頂新製油從進口到上市均符合政府規範流程此部分足以認定頂新製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而且也已經盡到確保油品品質的義務。

頂新製油理解社會的疑慮,願意坦然面對司法和社會各界的嚴格檢驗。但對於自由時報未全面報導開庭狀況,僅擷取片段資訊報導,不但有失專業公允,且極易混淆社會輿論,反而無法釐清事實,至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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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你不要急 弄清楚再上媒體!
對於檢察官上午開庭前又先在媒體放話,頂新製油深感無奈。
其中,又以錯誤的資訊混淆視聽、先射箭再畫靶,企圖操弄民粹的手法如出一轍。
對於檢察官開庭前的指控,頂新說明如下:

一、檢體不對等

國衛院報告的檢體是存放在油槽當中的半成品,製造日期距離送驗日期已經超過一年,與空氣及高溫直接接觸,相較於其他市售密封包裝油品,與空氣隔絕,且有添加抗氧化劑,氧化程度自然更高,國衛院拿不同條件的檢體進行比較,欠缺一致的基礎。此外,所謂穩定測試,是將油品進行虐待測試,破壞油脂品質,以此方法作為檢體進行測驗,顯已預設立場。

二、市售油品均有不飽和醛類

依照國衛院報告中,南僑及統清的市售豬油均有驗出不飽和醛類,表示市售豬油也含有不飽和醛類;同時,國衛院報告也已清楚表達醛類係為自然氧化後產物,只要食物中含有油脂接觸氧氣後,均會有此產物。況且我國也沒有針對不飽和醛類制定任何標準,而頂新製油的油品檢測後數值與其他市售豬油均距離該報告所提示無危害效應劑量數值甚多,並無危害風險。

三、油脂樣品保存方式矛盾

依據食藥署另一封函覆高等法院內容,該署於油品收樣後是維持於室溫保存,然此次國衛院報告卻表示是存放在攝氏4度環境,顯然有所矛盾。

四、頂新製油公司精煉油槽未有精煉豬油含銅情事,請檢察官依證據說話。

頂新製油理解社會的疑慮,願意謙卑自省,面對司法也始終坦然,我們誠懇呼籲職司國家司法工作的檢察官,在審理期間能回歸法律與科學的事實論證,切勿混淆證據、誤導媒體,更不要先射箭再畫靶,請用有憑有據的事實來論斷頂新製油有無犯罪,而不是充滿推論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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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今天將繼續審理頂新製油魏應充等六人無罪案,
基於前二次開庭經驗,檢方未進入法庭前,
即列載法院及被告從未見過的事證以新聞稿方式訴諸民粹。
爰頂新製油擬作聲明如下:

  第一、尊重法院審理,勿再先訴諸媒體

  檢方於4/26上午開庭前即迫不及待的先對媒體放話,指稱掌握報告可『證明頂新油品含有害物質』,引起各大媒體爭相顯著報導,加深大眾對於被告之韃伐。 籲請檢方尊重法院、尊重人權、尊重刑事訴訟法,勿在開庭前以片面不詳實資訊訴諸媒體,企圖影響公正審判。

  第二,檢方資料零散,多次舉證不足。

  籲請檢方善盡職守,確實負起舉證責任。檢方已多次在開庭中顯露對於自己提出的事證生澀不解,對於所用控訴之標準支吾其詞。檢方對於納為控訴所依據的事證,認知如此薄弱,這與廠商對於原料來源未加檢驗,又有何異?

  4/26下午開庭時面臨辯護律師群質疑該項報告內容不全、缺乏取樣說明與檢驗方法等疑點時,一問三不知,無法自圓其說,託辭稱其乃剛取得該報告故不清楚內容,甚至主張合議庭應函調有關該報告的詳細資料云云。此種草菅人權、將民粹置於司法之上的作法,實非檢察官所應為。

  第三,回歸法律與科學的事證。

  本案自第一審審理以來,檢方草率之辦案行徑已見諸媒體,不論是短短的11天配合民意起訴、筆錄登載不實、未經法院同意私往越南採證、未能具體證明被告原料來源有病死豬或其他劣質來源…,不一而足。在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經過10個月的詳查後,已將檢方的起訴一一駁斥,未料檢方於第二審仍未圖精進舉證之能,反而試圖藉民粹來取代司法,實在令人心寒。

  頂新製油理解社會的疑慮,願意謙卑自省,面對司法也始終坦然,我們誠懇呼籲職司國家司法工作的檢察官,在審理期間能回歸法律與科學的事實論證,切勿混淆證據、誤導媒體,更不要先射箭再畫靶,請用有憑有據的事實來論斷頂新製油有無犯罪,而不是充滿推論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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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檢方與部分媒體引用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某報告,
指稱『頂新製油油品含有害物』一事,頂新製油聲明如下:

  國衛院該份研究報告,係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檢驗速報單,為配合彰化地檢署案件偵查所進行,該份報告存在許多疑點:

  一、檢體不對等:

  國衛院該研究檢驗的內容是檢測油脂當中的氧化物其中使用頂新製油油品的檢體是民國103年11月間被扣押放在油槽裡面的油,並沒有密封,長期自然與空氣接觸,氧化程度當然較高;且國衛院在實驗前如何保存檢體、有無加熱,檢方皆一無所知,無法清楚交代。反觀檢驗當中所用的其他廠商油品,則是在市場上所採購密封且真空包裝的消費性終端銷售商品,本就不會與空氣接觸產生氧化作用。將完全不同時空背景、不同條件的檢體做為對比,完全不符科學研究的嚴謹態度。

  二、標準不明確:

  我國針對不飽和醛類並未訂定國家標準,該份研究報告,僅是國衛院的研究內容,國家並未訂定任何國家標準。況且,依據研究報告當中所提出的數據,頂新製油的油品醛類數值,例如tt DDE,僅為國外研究報告所提出的無危害效應劑量檢測標準約1/30000,卻企圖被誇大為「毒害」,實屬違反科學研究的專業與中立。

  三、結果詮釋偏頗:

  依據國衛院的研究內容,市售油品也有醛類檢測反應,如果該物質屬於有害物質,那其他市售油品也應該是有害,僅針對頂新製油的油品誇大詮釋,顯見此研究報告的偏頗謬誤。

  頂新製油理解社會各界的多方疑慮,我們虛心檢討、謙卑自省,面對司法始終坦然面對,但不正確的檢體、不存在的法規標準、非公正科學的論述,企圖誤導媒體、混淆視聽,在未能釐清事實前便激化對立,實非社會所樂見;頂新製油始終相信司法,期望減少錯誤訊息的引導和放話,一切回歸司法體系、回到法院,信任我們所共有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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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民事起訴請求頂新製油賠償一案聲明稿
  

  針對今日(十二日)味全公司公布重大訊息,聲稱民事起訴請求頂新製油賠償一案,因尚未接獲起訴書,未及了解起訴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惟頂新製油相關人員均遵循法令,相關刑事案件亦在法律爭訟中,然對味全公司基於公司治理、保護股東權益的訴訟決定,頂新製油理解並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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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張照片 七大證明」證明油品安全無虞
魏應充出示自家購油憑證 律師對於檢方對外先行發稿表示遺憾
  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進行頂新案第二次準備程序庭,但是今天早上尚未開庭前,記者們都收到由檢察官發出的新聞稿,據在場記者表示,「新聞稿內容比庭內講得話還多。」由於今天魏應充律師出示多張看板,以「一張照片 七大證明」證明自己油品無虞。 在場記者詢問,為何之前不提出這些證明?魏應充的律師余明賢表示:「 我們的主要的訴求是希望在法庭裡面,能夠獲得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所以在當時候對外界的許多誤解跟誤傳,沒有提供非常正確的資訊。但是在經過一審法院10個月的詳盡調查,所有的證據都在公開的法庭裡面呈現出來,我相信在這個時間點把這個證據提供在社會媒體前檢驗,也是想要讓社會大眾了解到,頂新製油的油品是沒有問題,更沒有毒害全台灣人的情形。」

  律師余明賢批評,檢方在開庭前就先發新聞稿,沒有提出確實證據,只是老調重彈批評一審判決,他覺得非常遺憾,也表示會在法庭提出更多的證據。 在場法界人士表示,檢方在開庭前即先發新聞稿,實務上已經不常見,尤其連續二次開庭都是庭外先放話,完全訴諸媒體,反而讓外界覺得檢方不強化舉證,只想借助民氣。

  同時,今天法院除了極具爭議的檢驗報告之外,檢方仍然沒有任何新的事證。

  同時法官歸納本案事實,在程序面提出以下四項爭點:

  1.103年10月11日、12日楊振益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

  2.檢察官起訴後才去越南檢驗是否有證據能力?

  3.頂新公司向大幸福購買油脂是否可食用,還是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油?

  4.越南提出檢驗證明是否有刊載不實,若有,頂新是否知悉並且進行攙偽假冒?

  今天庭內審判長針對檢辯雙方所提的證據調查清單、請求調查事項與爭點逐一進行確認與釐清。其中,針對衛生福利部檢驗數值的公文報告,受到在場所有被告律師的共同質疑。常梅峰律師表示:衛福部曾經在媒體上表示,會配合檢察官上訴,今天又出具這份新的檢驗函文,已欠缺客觀性與中立性。律師認為,這是黑箱作業,因為法院及當事人在事前事後均不知情,而且來源與檢驗方法均不清楚,「沒有證據能力,毫無疑問」。

  常梅峰也跳出來說,他高度質疑檢驗報告,並要求法院詳細調查 。常梅峰表示: 這個檢驗數據只有二種可能:

  1.這個油品樣本不是同一來源的油,這只要驗一下DNA馬上就可以知道

  2. 這個樣品經過事後加工而改變了品質!很可能是衛福部第一個檢驗是使用快篩法得到總極性化合物超過40%的結果,這是樣品含水量過高,而此次為了降低水分而使用加熱法讓水分蒸發,但油品一旦經過長時間加熱,就形同讓油品變成回鍋油。

  而蔡俊勇也表示:怎麼可能這同樣的油品經過一年後,它的總極性化合物不升反降! (先前是大於40%,這次反而是小於40%)(39.7),他強調,「顯然檢體有問題」

  魏應充今天在律師陪同下,在開庭前與結束時接受訪問時都再次強調:「我們的油都是安全的,品質沒問題,我的家人還有所有員工都吃自家的油,不會做對不起大家健康的事情。」同時,魏應充也提出於2011年間於松青超市的購買自家油品的憑證,這是由會員購賣紀錄列印下來的資料,來破解外界對於魏家不吃自己的油的謠言。今天開庭與往常不同的是,有多位員工與鄉親前來聲援魏應充,他們拿出「董事長加油」的標語喊話,同時也拿出頂新油品的照片看板當證據,其中一直被媒體與網友誤用噁油照片,其實是張冠李戴的照片。

  律師余明賢接受訪問表示,其實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是非常清澈的,不是外界所誤傳那些地溝油或回收油,經地方法院調查證明,不是從病死豬熬製出來的,經過取樣與檢驗所有油的酸價、重金屬都沒有超標。特別重要的是,油品從越南進口的時候, 都有經過衛福部核發輸入許可證,而且都是實際經過抽驗合格才進口的。所以他相信在經過國家確保國人衛生安全的檢疫底下,頂新的油,已經過良好的把關,確實沒有問題。

  余明賢強調:頂新制油進口了45批油品,每一批油品均有經過書面的審核,其中有兩批還經過政府實際的抽驗,抽驗的結果都符合台灣所規定的食用油脂類的標準,也跟越南所出具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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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油案二審開庭新聞稿
  受到各界矚目的頂新油案今日(26號)於台中高分院召開二審第一次開庭。 檢方舊調重彈,辯方則痛擊檢方草率辦案,法官連問30分鐘來釐清:到底檢方的爭點是什麼?

  背負著「逆轉勝」上訴壓力的台中高檢署檢察官,在今天第二審的準備庭中,面對受命法官詢問上訴理由時,卻僅表達「如上訴書狀所載」短短幾個字,讓在場旁聽席上的民眾頗為失望。

  反觀所有被告及辯護律師則慷慨陳詞:常梅峰籲請院方前往頂新油廠,直接勘驗頂新油品,對自家的油品非常有信心;蔡俊勇批檢方不懂食品科學,他舉台鹽與大統益為例,現今成品都需經精煉程序,衛生又可靠。而楊振益則感概的表達,二十年前的台灣,所有的豬油都沒有經過精煉就在市場上販售,更何況科技發達的今天,本案豬油還經過頂新的精煉、品管、包裝才提供給消費者,如果這樣的油不能吃,台灣還有什麼油可以吃?他經過一年多的折騰,希望法院能准予讓他回越南看小孩。

  楊振益的律師也指出,台糖公司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在地院就已經作證,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全越南最好的,而且越南的飼養環境比台灣好,不容易生病,而且屠宰時屠體都要有檢疫證明章,由此證明越南的豬油是安全、乾淨、沒有問題的,全越南民眾也在吃。

  辯方律師痛批檢方「上訴無理由」、「完全不懂食品產業與科技」、「竟然把精煉程序視為詐欺」、「仍然以已經被第一審調查清楚的事證作為上訴理由」…。即使連法官也不斷地詢問檢方,花了約30分鐘,試圖釐清究竟檢方要上訴的爭點是什麼。

  由於目前我國法規關於食用油的各項檢驗標準,以衛福部食藥署頒布的「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為例,均係針對「市售成品油」而非「原料油」。檢方於今日頂新油品第二審的首次開庭中,仍然重提頂新原料油含有重金屬一事,魏應充辯護律師羅豐胤則當場打臉檢方,「竟以成品油的標準來談原料油」。被告蔡俊勇,頂新品管組長,則舉台鹽公司為例,其精製鹽也是要透過精煉去除重金屬與有害物質,讓產品「安全又可靠」,藉此反擊檢方一再以「成品」的標準套用在「原料」上。

  檢方於今日開庭前,似乎質疑聲量仍高,但當庭卻未有任何的口頭補充,只表示似仍以一審起訴時的事證為主。

  另一方面開庭前,魏應充面對大批媒體及零星的抗議民眾,神色從容地步入法院,看到前來打氣的員工,也在宣判無罪兩個月後,首度對外發表意見,引起媒體的騷動,他懇切表示:由於一向低調,自覺欠社會大眾一個清楚完整的說明,以致於造成消費者對油品諸多誤解。

  辯方律師特別在開庭前出示一幀張冠李戴的照片,表示這並不是頂新油品的照片,完全是媒體誤植,以訛傳訛。彰化地檢署在起訴之前,並沒有人進入大幸福公司拍過任何照片,這張被大肆傳播的照片,並不是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已造成民眾恐慌與誤解,這張照片完全是惡意栽贓。

  被問及為何當初不立即澄清,律師表示,其實去年第一時間,確實有透過官網與媒體管道澄清,但殺傷力太大,許多網友不斷轉載,把正確的訊息都掩蓋了。

  辯方律師同時表達:「還是要回到一審爭點,究竟頂新自越南採購之原料是否有任何不可供人食用之事證,但檢方一直無法提出具體事證。」

  法界人士指出,紛擾多時的頂新油品案,造成社會對台灣食安環境與司法公信力失去信心,在激情面對的同時,仍應該全面回歸證據面,法律面,釐清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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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聲明稿
  彰化地方法院於昨(19)日就本公司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召開審理庭,本公司秉持「誠實、勇於改進」的態度面對,然為使外界瞭解本案原委,並澄清今日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之處,爰提出聲明如下,尚祈各界指教:

  一、本公司於民國95年至101年度之間,因產業行之有年的特性,相關人員未嚴格遵循會計與稅務法規,致未繳納全額稅捐,造成國家稅捐損失,深感歉意,並深自檢討改進。故本公司已於本案發生後依檢察與稅務機關指示,繳納總計約新台幣4.2億元的補稅與罰緩,填補國家稅收損失,並於102年度依法導正公司會計帳務處理制度,以期符合法令規定,充裕國家稅收。

  二、另媒體報導標題指本公司前負責人魏應充先生願意以1億元換取緩刑,然本案被告雖有向法院爭取附條件緩刑,但此數額係於審理期間與檢察官商討是否同意緩刑時,檢方所提的可能方案,並非由本公司或魏應充先生提出,媒體報導與事實尚有出入,祈各界查悉並予更正

  三、媒體報導本公司前負責人魏應充先生逃漏稅捐一事,與事實不符。本案係因本公司基於納稅主體未依法申報稅捐而遭檢察官起訴,而非魏應充先生逃漏稅,特此澄清。

  本公司誠意處理本案,虛心檢討,祈社會各界能給予機會,釐清真相,導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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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彰化地院判決重點摘要
頂新案彰化地院判決重點摘要(14點):(點擊看對照明細表)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re103年矚訴字第2號&104年訴字第314號 (16MB)

  1. 何謂飼料油、食用油、原料油?

  2. 何謂正常之原料油?

  3. CNS有關食用豬油之國家標準所規範的對象為「供販售之成品」或「尚待加工之原料」?

  4. 豬油之脂肪酸組成不符CNS所訂之標準是否足以認定油脂有攙偽情形?

  5. 將原料豬油以透過精煉程序降低酸價是否係行使詐術?

  6. 豬油酸價上升是否代表油脂已腐敗而不能透過精煉降低酸價後供人食用?

  7. 彰化地檢署未依正確方法採樣、食藥署僅以快篩法檢驗出總極性化合物>40%之結果,是否足以認定頂新公司之豬油不得供人食用?

  8. 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豬油有重金屬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情形,是否因此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9. 能否以頂新公司無法逐一確認大幸福公司油脂之來源,即認本案之油品不得供人食用?

  10. 是否得以越南政府以大幸福缺少食品生產證書、油脂僅作飼料用之函文,認定大幸福公司之原料豬油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11. 是否得以頂新公司未盡溯源管理義務,掌握從農場至餐桌之所有供應商,無法確保上游無使用到病死豬而使豬油存在不得供人食用之風險,而認頂新公司構成犯罪?

  12. Vinacontrol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是否有造假?

  13. 頂新公司是否可從自行檢驗之結果與Vinacontrol酸價檢驗之差異知悉Vinacontrol檢驗報告有偽造情形?

  14. 頂新公司回收過期成品油精煉後售出是否為本案起訴範圍?

  1. 何謂飼料油、食用油、原料油?
    • 檢方主張:大幸福販售者乃飼料油,不得供人食用。
    • 法院認定:
      所謂「食用」跟「動物飼料用」,指的是「終端使用的用途」,與來源無關。在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用,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0

  2. 何謂正常之原料油?
    • 檢方主張:符合CNS所定之標準。
    • 法院認定:
      食品工業用原料油作為生產供人食用之成品油的前提,必須原料正常(例如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即使作為動物飼料油脂使用,亦須原料正常始可。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0

  3. CNS有關食用豬油之國家標準所規範的對象為「供販售之成品」或「尚待加工之原料」?
    • 檢方主張:無論食用豬油之成品或原料均應符合CNS所訂之各項標準。
    • 法院認定:
      我國關於食用豬脂、動物油脂CNS國家標準的數據是指「成品端」。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0

  4. 豬油之脂肪酸組成不符CNS所訂之標準是否足以認定油脂有攙偽情形?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脂肪酸組成有不符合CNS之情形,故可證明該油脂受污染、不衛生,而有攙偽之情形。
    • 法院認定:
      依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關於脂肪酸組成部分,所有油脂大部分都有共通性的脂肪酸,若單以脂肪酸組成來判定油品是否摻偽並不足夠,因為很多的脂肪酸都會落在同一個範圍內;而且因為豬隻飼料不同,會影響個體的差異,脂肪酸組成可能會有所不同;脂肪酸組成跟CNS不符與油脂是否有腐敗、變質、品質均無關。依鑑定人孫璐西之鑑定意見,豬油之脂肪酸組成會隨著豬的來源、品種、豬吃的飼料會有些差異,故最近在修正豬油的國家標準時就將脂肪酸組成之範圍放寬。鑑定人陳伯璋亦稱,義美公司不完全是以CNS標準做為供應商原料的採購標準。故縱然脂肪酸組成與CNS未盡相符,尚無遽以推論油品之脂肪酸組成不符合CNS標準,即顯示油品原料之來源或製造過程已受污染,抑或該油品即有攙油之情形。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1、P167-169

  5. 將原料豬油以透過精煉程序降低酸價是否係行使詐術?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以精煉設備降低豬油之酸價、顏色、酸腐或油耗味,使精製後油品之色澤、味道得混充食用油。
    • 法院認定:
      依鑑定人朱燕華所述,正常原料之豬油初榨後雖可立即食用,但因各地收集不同之油源,可能品種差異、榨油後放置時間不同,導致酸價增加,且因沒有抗氧化劑,若未立即食用,會加快油耗。若供作家禽、家畜飼料用,雖可不經過精煉程序,惟若作為食品工業使用時,則必須精煉,因未精煉前,油品不穩定,必須透過精煉去除雜質,提升穩定性。又依鑑定人王耀祖之鑑定意見可知,因工業化後,油脂使用量增多,但油脂中的雜質、膠、顏色、味道,不為某些消費大眾所接受,膠質中有磷,對於油脂的穩定性有影響,且金屬亦會影響油脂穩定性,而做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則必須去除味道,故而大部分油脂都會經過精煉程序,油脂的精煉技術是屬於正常的食品製造工業一環,且油脂的精煉技術大部分適用在食用油脂上。脫酸是要把游離脂肪酸去除,脫色的過程即用白土將雜質吸附。若酸價過高,不能保證最後品質而且成本高等情。互參鑑定人朱燕華與王耀祖前開鑑定意見同認為精煉程序可去除雜質、重金屬等雜質,使油脂穩定,乃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等意見,並無扞格之處。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0-141、150

  6. 豬油酸價上升是否代表油脂已腐敗而不能透過精煉降低酸價後供人食用?
    • 檢方主張:豬油酸價超過CNS所訂之4即不能再以精煉方式降低酸價後供人食用。
    • 法院認定:
      依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酸價不具特別意義,酸價僅為原料新鮮度的指標之一,且與其後製程有關;透過精煉程序可降低酸價,因游離脂肪酸降低,可減少游離脂肪酸產生氧化等連鎖反應,若未精煉,可能氧化更快。又鑑定人王耀祖亦稱,每種原油酸價不一,豬油、牛油為接近之油種,酸價一般約10(AV)即屬於合格的原油。而自鑑定薛復琴之鑑定意見可知,自學理或技術性文獻可知酸價在衛生上並不具特別意義,僅為油脂的品質或新鮮度認定上的指標,倘若經過精煉,酸價會下降,於真正實質管理上的意義不大,所謂的酸價並不是作為認定原料油或最終的產品的衛生安全認定的基礎,之所以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有關於酸價的規定,是在執行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又CNS基本上是依據標準法訂出一個所謂自願性的規定、標準,比較偏向品質的部分等情。是以,上開鑑定人均同認為酸價僅為油脂新鮮度之指標,不具食品衛生安全的特別意義,可以透過精煉程序降低酸價。
      參考判決書頁數:P141、150、153

  7. 彰化地檢署未依正確方法採樣、食藥署僅以快篩法檢驗出總極性化合物>40%之結果,是否足以認定頂新公司之豬油不得供人食用?
    • 檢方主張: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中訂定之換油標準為總極性化合物不得超過25%,頂新公司200-13油槽內豬油檢驗總極性化合物之數值為:>40,顯見油脂品質較油炸廢油更差,自不得供人食用。
    • 法院認定:
      1.檢察官於103年10月23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勘驗廠內油槽,並將油槽「加熱後自油槽底下抽油取樣」後送食藥署檢驗結果,食藥署於103年11月4日出具103.11.04FDA研字第1039024059號檢驗報告書,其中檢體名稱200-13越南豬油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40」
      2.惟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亦曾派員於103年10月10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稽查,當日乃以「未加熱油槽之方式自油槽上方取樣」,其樣品亦送請食藥署檢驗結果,亦據該署於103年10月21日出具103.10.21FDA研字第1039023051號檢驗報告書,其中檢體名稱200-13油槽(越南豬油)關於總極性化合物檢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5」。
      3.上開相同油槽於相隔約10日取樣,關於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部分,前後2次採樣檢驗,即因加熱與否、採樣方式不同而有顯著差異之檢驗結果,是以此部分即有再釐清之必要。本院於104年5月12日、14日分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勘驗200-13油槽中油品之狀態,就油品外觀而言,無論加熱前或加熱後,油品顏色均未達深咖啡色或鑑定人朱燕華前開所述外觀糟糕之黑色狀態。嗣將採樣樣品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鑑定,關於總極性物質之檢驗項目,該所以管柱層析法檢驗,加熱前由上而下層、採樣點綜合之檢驗結果依序為8.13、8.07、7.41、8.21(g/100g),均未有達25%以上之情,而可以排除該油槽油品為回收油。
      參考判決書頁數:P156-162

  8. 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豬油有重金屬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情形,是否因此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 檢方主張: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中「銅」、「鉛」之含量超過法規標準,自不得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 法院認定:
      1.食藥署就同一油槽2次採樣所得樣品中「鉻」之檢驗結果頗有歧異,而汞、鉛、鉻、砷、銅等,屬於比重大於4之重金屬,因採樣部位,樣品均勻與否可能影響檢驗數據。是以,此部分仍有再釐清之必要。本院於104年5月12日、14日前往被告頂新公司屏東廠另行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鑑定,該所以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之檢驗方式鑑定銅、汞、砷、鉛,加熱前由上而下層、採樣點綜合之檢驗結果依序為:銅0.02、一0.03、0.02、0.02;鉛0.08、0.23、0.18、0.17(其餘均未檢出);加熱後由上而下層、採樣點綜合之檢驗結果分別為:銅0.04、0.04、0.04、0.05、0.35、0.08;鉛0.24、0.29、0.31、0.31、1.03、0.44(其餘均未檢出)。
      2.上開檢驗結果中固有重金屬超出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所訂標準之情形,惟200-13油槽內乃未精煉之油脂,且依鑑定人薛復琴之鑑定意見可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的規定是講販賣的食品,它基本上是在適用在販賣的食品裡面。而依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及「食用油之化學及加工」一書可知,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中之脫色程序去除,故原料含有重金屬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檢察官既然未能具體證明上開油品係來自於未經合格檢疫之動物屠體,或本案油品於成品階段所含重金屬不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無從遽以作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參考判決書頁數:P162-166

  9. 能否以頂新公司無法逐一確認大幸福公司油脂之來源,即認本案之油品不得供人食用?
    • 檢方主張:大幸福公司油脂之來源為眾多個體熬油戶,故有非健康屠體成為熬油原料之可能,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從而本案油品有不得供人食用之情形。
    • 法院認定:
      1.依證人胡大光有關越南豬隻養殖及屠宰之證詞可知,越南關於畜牧養殖、屠宰一般之常情為對於畜牧場的豬隻、牛隻會定期檢驗傳染病,對於飼料也會定期不定期抽驗,於畜牧場販賣豬隻前,並會有檢疫動作,於檢疫合格開具健康證明後,始能販賣出場;跨省銷售時,並有封條特定所販賣之標的,於到達目的地始能卸貨。在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設有檢疫站會查看檢疫單及封條。越南對於無論病豬或死豬之處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銷燬,死亡的動物不得帶出養殖場,大型養殖場並必須設置焚化爐,有關機關會查驗之;有的則用最原始的方法深埋或燒燬。又越南因為氣候穩定,比較少用藥,且現場有檢疫人員。
      2.故檢察官以越南大幸福公司來源為千家萬戶之個體熬油戶,並無可追蹤之供應者,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在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下,即遽以推論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即進入市場的非健康豬屠體,該非健康屠體可能為越南大幸福公司上游個體熬油戶熬油之原料來源,因而認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如此之推論亦甚有疑義。
      參考判決書頁數:P191-192

  10. 是否得以越南政府以大幸福缺少食品生產證書、油脂僅作飼料用之函文,認定大幸福公司之原料豬油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 檢方主張:越南政府之函文稱大幸福公司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故出售之油脂僅能做飼料,不用於食品,因此頂新公司自不得將油脂精煉後以食品售出。
    • 法院認定:
      1.越南工商部函文被認定沒有證據能力,但是縱使認為有證據能力,函文內容已經提及「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形式上觀之,即與檢察官所指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收購油脂之熬油業者不符衛生標準乙節不符」,且該函文除以行政管理面之理由說明外,並未就何以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油脂類的產品本質為何僅做為飼料用。
      2.又無論食用或飼料用之動物油脂,其原料來源均應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自此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倘未經過精煉程序,可逕予提供動物飼料用;若該原油經過精煉程序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類食用而作為食用油。而不能做為食品用的具體依據,尚難僅憑該函文認定頂新公司所購入之油脂不能供精煉後食用。
      參考判決書頁數:P192-198、204

  11. 是否得以頂新公司未盡溯源管理義務,掌握從農場至餐桌之所有供應商,無法確保上游無使用到病死豬而使豬油存在不得供人食用之風險,而認頂新公司構成犯罪?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未盡法規要求之溯源義務,無法確保上游有無使用到病死豬而使豬油有不得供人食用之可能,故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買受之豬油不得供人食用。
    • 法院認定:
      1.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開宗明義定有明文,此即「罪刑法定主義」。以103年2月5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觀之,實無從認定所謂的「溯源管理」為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況且,若認為是「隱藏的要件」,那麼究竟溯源管理應追溯至供應商第一層或第二層?對於不同供應商類型應如何追溯?追溯方式為何?又衛福部103年10月27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始將應適用之業者範圍明文化。
      2.況且,上述溯源規定違反之效力僅有行政處罰,又縱有違反上開溯源管理之情形,未有確切之流程紀錄,則該食品製造業者所生產之食品是否必定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仍不可一概而論,應該由具體特定之內容物即食品或原料加以判斷。
      參考判決書頁數:P208-209

  12. Vinacontrol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是否有造假?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進口數批豬油所附之Vinacontrol檢驗報告數據竟相同,足見Vinacontrol出具之檢驗報告係造假。
    • 法院認定:
      據呂氏幸、Vinacontrol公司人員等人陳述可知,Vinacontrol公司就大幸福公司油脂之採樣流程係由該公司人員前往大幸福公司取樣,而就個別油槽單一取樣,惟大幸福公司可能就同一油槽內之油脂分批出貨,故各批出貨之油脂均檢附同一份檢驗報告,始有檢驗日期、檢驗數據相同之結果。又取樣及檢驗人員各該職務分屬該公司農產品部門及分析部門,職司人員分屬不同單位,依卷存資料亦無從認定從事業務之Vinacontrol公司取樣、鑑定人員是否具有直接故意及其等間犯意聯絡之有無。依卷存資料仍不足以確認被告等人是否有偽造Vinacontrol報告之犯行。
      參考判決書頁數:P223-227、229

  13. 頂新公司是否可從自行檢驗之結果與Vinacontrol酸價檢驗之差異知悉Vinacontrol檢驗報告有偽造情形?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於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即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之資訊不實。
    • 法院認定:
      依鑑定人朱燕華之鑑定意見可知,酸價上升之速度本會因為溫度、水份、運送時間、儲存條件不同而有差異。
      參考判決書頁數:P135

  14. 頂新公司回收過期成品油精煉後售出是否為本案起訴範圍?
    • 檢方主張:頂新公司回收過期油品重新精煉構成犯罪
    • 法院認定:
      1.檢察官於104年8月12日提出之補充理由書所指「補充犯罪事實」,即被告曾啟明等人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乙節,並非僅就原起訴書所載範圍為補充之主張或更正犯罪事實,且業已影響對於起訴範圍之特定及檢辯雙方就攻擊防禦程序之進行是以檢察官該部分所陳顯非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之事實,本院自仍應受原起訴範圍之限制。
      2.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歷次修正,而該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不得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之規定,非屬該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刑罰範圍之列。
      參考判決書頁數:P17-18


去链

採購合法依規、原料正常無虞
尊重司法程序、回歸理性專業
(發稿日期)2015年12月10日 - 有關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乙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今(10)日提起上訴,頂新製油表達尊重,並重申是以食用級規格進行豬油等採購、報關、受檢與繳稅,在彰化地方法院嚴謹的審理過程認定沒有證據證明越南原料油不是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為依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

依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無罪理由要旨略以:

  1. 頂新製油向越南貿易商大幸福公司購買的是「原油」,台灣雖然沒有對「原油」規定詳細標準,但必須是從「健康豬屠體」熬製而成。
  2. 由彰檢於庭審時所提出的菜市場影片顯示,越南的豬屠體在進入市場銷售時會有通過檢疫合格的戳章。經法院傳喚的證人胡大光先生之證詞,亦「確認越南應該沒有病死豬流通在市面上。」
  3. 越南的官方函文說明大幸福公司的上游有相關之合格證明與來源證明沒有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形,「黑心油」在本案不存在。
  4. 彰檢在起訴書並未指本案油品為回收油或餿水油,在審理過程中,經彰院送請檢驗人員重新採樣與彰檢同一個被查封的油槽,以標準檢驗法的「管柱層析法」確認,判斷「回收油」的重要指標總極性化合物」都在衛福部公告規定的標準以下,嚴謹地從科學方法排除了外界質疑的回收油或餿水油的可能。
  5. 頂新製油的成品油都沒有重金屬超標的情形,原料油中所含微量重金屬並不等同有摻偽假冒。相關鑑定人皆表示,重金屬在油品精煉過程中可去除,而精煉又是國際油品大廠正常且必要的程序,因此不構成犯罪。

採購依法合規,進口如實受檢

頂新製油以食用級規格進行採購、檢驗與進口報關,並繳交20%的食用油關稅,在港邊等待政府抽驗,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始入關。合法依規採購,並且如實申報。

越南是亞洲第二大豬隻生產國,油脂豐沛,且因越南氣候穩定,較少用藥,頂新製油因此評估自越南採購食用豬脂。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因為豬油原料來自越南就有不能食用的預設立場。

頂新製油表示,外界誤解「大便精煉後可食用」,但本案經法院判決認定,沒有證據顯示原油來自病死豬,因此沒有「廢棄物精煉後可食用」的可能。

精煉為油品大廠正常生產流程

有關原油用途之爭議,依照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所發佈的新聞稿,剛熬出來的油脂叫做「原料油」,未精煉的做為飼料用油,精煉後的做為食用油。依食藥署對於澳洲進口的原料油作上述的定義,來自越南以正常原料取得的原油,若未經過精煉程序,則提供動物飼料用;若該原油經過精煉程序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類食用而作為食用油。

越南公證行Vinacontrol公司為當地知名之公證公司,無需特別為單一公司作不實檢驗與調查報告,彰檢在法院提示證據亦肯定該公證公司之專業。

尊重司法程序、回歸專業討論

面對一審宣判結果帶來的社會意見分歧與爭議,頂新製油尊重彰檢提起上訴的程序,未來仍會在捍衛食安與秉持油品專業的前提下,釐清事實真相,以期透過司法審理化解相關疑慮,至盼社會能夠回到理性公平的討論基礎,並給予司法獨立審判的專業空間,以維護台灣民主法治社會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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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油案獲判無罪 頂新製油:尊重司法
  2015年11月27日彰化訊 - 有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新製油」 自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乙案,彰化地方法院今(27)日宣判,頂新製油、前董事長及四名被告 員工被訴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均獲無罪判決,頂新製油對於彰化地方法院詳查事實、 釐清真相,敬表尊重。

  依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理由要旨略以: 彰檢並未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脂原料有病死豬的情形,且從油脂的酸價無法推論為不可供人食用;況彰檢也未能證明飼料油與食用油在本質上的差異。 此外,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脂經過重新檢驗後,攸關回收油指標的「總極性化物」數值完全合格
頂新製油所採用的油脂精煉技術也是符合國際油廠通用的正常程序,法院認定彰檢舉證不足,因此判決所有被告無罪。

  頂新製油重申,本公司係以食用級規格自越南(亞洲第二大豬隻飼養國)採購豬脂原料油, 並依照政府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要求,辦理食用等級原料油之進口報關繳稅等作業, 且經政府主管機關抽驗合格取得輸入許可,相關作業過程完全合法合規。

  頂新製油強調,自去年十月食安風波發生以來,公司全體上下皆以謙卑的態度面對社會 各界的批評指教,期望早日釐清事實真相並還原油品專業,為台灣找回一份互信的價值, 對於進口越南油品造成社會疑慮與不安,本公司仍願意負責任地再次表達最深的歉意; 如今司法機關一審宣判,公司未來仍會持續聆聽社會各界的關注指導, 期盼為打造一個健全的食安消費環境,貢獻棉薄之力。

交换笑容

越南大幸福油品案言詞辯論終結
頂新製油依法採購食用級原料油
  歷經十個多月的司法審理,頂新製油實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頂新製油)進口越南食用油脂案,昨(12)日經過連續長達21個小時的馬拉松式的庭審,在今(13日)清晨六時半完成言詞辯論。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同時宣佈訂於今年11月27日下午五時一審宣判。

  頂新製油在審理中,再次重申公司是以食用級規格採購豬脂熬製的原料油,且確實依照食品衛生以及進口相關法令的要求,辦理進口報關繳稅抽驗等程序,並無任何犯罪意圖。而且,彰化地院日前公布的檢驗報告,也確認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的原料油並無不能食用的情形,其中的關鍵指標包括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合格、黃麴毒素亦未檢出,完全排除了是回收油、廢棄油、餿水油、地溝油的可能。

  至於有關原料油重金屬的議題,也經法院傳喚專家證人、鑑定人,以及國內外相關文獻,與衛生主管機關確認,在精煉過程皆可去除,並無疑慮。

  頂新製油表示,以食用級油脂名義辦理採購申報進口,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確認的國外公證單位公證檢驗原料油為適合人體食用,同時也要繳納20%高額食用油關稅,且需接受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的抽驗(飼料級原料油則僅需繳納4%或6%關稅、且不需政府主管機關查驗)。頂新製油自越南大幸福採購食用級原料油,始終依法申報查驗並繳納較高之稅賦,顯無任何詐欺之犯罪意圖。

頂新製油為確保來源為食用級原料油,設有三道把關程序:

    1. 依國內法規以食用級豬脂原油規格向越南供應商採購並取得第三方公證報告
      在豬隻畜養、屠宰的過程,都有越南當地政府獸醫官的查驗認可;熬製的原料油也經我國駐外單位確認的第三方公證單位之公證檢驗為適合人體食用,才得以食用級包裝及貨櫃出口。
    2. 食用油需繳納20%關稅,遠高於飼料油關稅僅4%或6%,且需接受政府隨機檢驗
      在進口通關時依法以食用油用途報關,並繳納20%食用油關稅,且在報關的同時指定油廠內之油槽編號,以供做日後政府查驗及產品溯源管理。
    3. 入頂新製油廠區時亦再次檢驗油品符合要求。
      油品入廠前,頂新製油的品保人員亦會針對每一批原料進行品質之檢測,合乎公司所定品質標準,才會收貨並進行後續之精煉加工程序。
  頂新製油特別強調,去年十月迄今,網路媒體流傳的熬油照片,並非頂新製油進口越南油品的真實照片。彰化地方法院今年五月前往頂新製油屏東廠抽驗與去年十月底彰化地檢署抽驗的同一個封存油槽,現場油品樣本即呈現淡黃清澈的樣態、並無任何劣質油品之異味。

  經過長期密集的司法審理過程,頂新製油至盼讓本案的法律證據與專業事實,釐清外界的誤解,還原本案的事實真相,也讓司法的歸司法、食安的歸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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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檢驗報告樣本來自同一個油槽
  頂新製油公司表示,日前(28日)由彰化地方法院公佈的越南油品檢驗報告,相關樣本與彰化地檢署檢方所採樣的來源為同一個油槽,且該油槽於去年十月已配合政府單位查封。
  為了釐清有關油品檢驗報告中的爭議數據,審理越南油品案的法官於今年5月12日及14日親赴頂新製油屏東廠指揮勘驗,並針對彰檢於去年十月採樣調查的同一個編號油槽指示開封,由採樣人員進行採樣後送驗。外界質疑相關油品採樣來自不同油槽,或油源可能不同,實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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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抽驗頂新油品報告出爐
確認原料油並非回收油或劣質油
  為了釐清越南豬油案情,審理頂新製油公司(簡稱頂新製油)油品案的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今(28日)正式公佈,五月中重新對頂新製油屏東廠油槽採樣的檢驗報告書,所有檢驗數值皆排除了回收油、地溝油、餿水油、廢棄油等劣質油的可能,確認相關原料油可做食用用途
  頂新製油表示,這份報告的檢驗數據,基本上完全推翻彰化地檢署對頂新製油進口越南油品的指控。
  審理越南油品案的法官於今年5月12日及14日兩度親赴頂新製油屏東廠勘驗,經過持續均勻加熱36小時後,從封存的油槽,分別在上、中、下分層採樣,並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依照標準檢驗法進行檢驗,相關報告書今天在法庭正式呈現。
  其中,代表「油炸用食用油品質」重要指標的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廠商自主管理原則不得超過25%,食工所的這份檢驗報告,所有十份樣本總極性化合物含量的數據均分佈在6.90至8.21%之間,並無彰檢當初指控總極性數值大於40%的情事,相關數據也直接說明頂新製油從越南進口油品並非回收油或其它劣質油。
  頂新製油重申,進口越南油品在源頭管理的選豬、熬油、檢驗都符合標準,頂新製油出產的成品油亦經第三方公證單位檢驗品質合格,符合國家標準,適合人體食用,無傷害健康之疑慮。
  頂新製油至盼讓科學專業的數據早日釐清全案的事實真相,並化解民眾對於越南進口油品的不安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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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日昨(16日)在彰化地方法院法庭所指稱的 「蓋房子地磚油」,是當地的「腰果油」,與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 所進口的食用豬脂兩者毫無關聯。頂新製油特鄭重聲明如下:
  1.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稱,在越南拿來蓋房、製磚的油品,實為「腰果油」 ,乃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私自至越南腰果工廠調查所得之訊息,與本案之豬油 毫無關連。被告辯護人當場已對彰檢檢察官張冠李戴、誤導法院的行為提出 嚴正抗議,然媒體忽略此事實僅為片面報導,本公司至感遺憾。
  2. 頂新製油公司是以食用級豬脂原油規格與程序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 除取得越南胡志明市VINACONTROL公證公司的認證外,亦經衛福部查驗合格 發給輸入許可,並依法繳納20%食用油關稅。 此外,頂新製油於市面上所有銷售產品皆經第三公正單位SGS、全國公證, 及德國杜夫萊茵股份有限公司等檢驗,全部符合食用油脂類國家衛生標準 才上架銷售,食藥署檢驗後亦證實無含鉛、汞、戴奧辛等。
頂新製油重申,有關媒體報導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買的原料油在越南是拿來 蓋房子、做磚塊,完全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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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新製油)一向重視產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所有產品都符合國家制訂的食用油脂衛生標準,以及專業性食品安全規範。
  2. 有關消基會所提團體訴訟一事,頂新製油表示尊重。惟相關油品案 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諸多事證尚待釐清,頂新製油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以期早日還原事實真相。至盼社會各界能秉持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 讓司法的歸司法、食安的歸食安、政治的歸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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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周刊》953期(2015/03/26)台灣近年食安議題報導, 其中相關圖表文字涉及頂新製油公司部分,查與事實顯有不符, 為導正社會視聽,頂新製油公司謹澄清如下:
  1. 政府已經查驗並公告頂新製油進口的原料油品並無戴奧辛異常情事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2014年11月3、4日檢附相關油品檢體送請成功大學檢驗,成大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於同年11月10日公布檢驗結果,戴奧辛(即「橙劑」之主要成份)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的檢驗均無異常(詳見同年11月10日及13日食藥署之相關公布)。 因此,《今周刊》前揭報導指稱頂新油品疑似含致癌橙劑之說,顯與事實不符!
  2. 頂新製油進口的原料油品均依規定報關查驗,且領有政府核發「輸入食品許可通知」合格文件
    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原料油品,依法係以食用用途報關查驗並繳納20%關稅(飼料用途則僅需繳納6%),相關進口油品且需通過過財政部海關單位及衛福部等單位的查核檢驗,才可通關領用。 因此,《今周刊》前揭報導指稱頂新油品被驗出含混用飼料油之說,亦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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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載食藥署就頂新製油公司油品10月下旬抽樣檢驗結果,頂新製油委託律師提出說明如下:
  1. 相關機關抽樣檢驗後認為超標的油品,是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原料油槽內的原料油,尚未進入製程,並非出廠油品,更非在市面上流通的終端油品
  2. 本公司從越南進口的原油都衛福部食藥署查驗合格,發給合格文件,並繳交20%食用油報關,一切程序,合乎法規。
  3. 本公司的成品精製豬油、精製牛油經過第三方公正單位SGS、德國杜夫萊因公司檢驗後,確認並無重金屬及戴奧辛超標情況。
因此,頂新製油產品並無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尚請各界惠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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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貨品項

二、退貨方法

三、辦理期間
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

四、退貨專線
客服專線:04-822-1166 #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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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DAI HANH PHUC CO., LTD進口之豬油原料油,該公司於出口文件上載明「適合人類使用(fit for human use)」,並經越南VINACONTROL公證行取樣檢驗認證後,出具證明文件,確認為「適合於人類使用(fit for human use)」
  2. 且頂新製油公司進口時是以食品用途申報,並經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查驗合格後,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故可證明頂新製油公司進口之豬油原料油確為食用,並非飼料用油。
  3. 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以2014年6月14日進口之貨物為例)。
  4. 本聲明稿全文PDF,歡迎轉載!
圖1. 越南DAI HANH PHUC CO., LTD出具「適合人類使用(fit for human use)」之出口文件

圖2. 越南VINACONTROL公證行取樣檢驗認證後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圖3. 頂新製油公司進口報單

圖4. 食藥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